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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就业促进条例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成都市就业促进条例》已于2012年4月26日由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12年5月31日经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自2013年1月1日施行。
 特此公告。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7月6日


成都市就业促进条例
(2012年4月26日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2年5月31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公共就业服务
  第三章 就业失业管理
  第四章 职业培训
  第五章 创业促进
  第六章 就业援助
  第七章 失业保险
  第八章 人力资源市场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乡劳动者充分就业,实现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就业促进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实行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相结合的方针,实现城乡统筹就业。
  第四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优先位置,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五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促进高校毕业生等特殊群体和就业困难群体实现就业。
  优化创业环境,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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