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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印发广东省适用《国家海洋局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审批试行办法》具体程序的通知


  拟出让无居民海岛的出让价款由省级海洋主管部门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按照财政部、国家海洋局《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0〕44号)规定的标准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报省人民政府作为批准的参考依据。

  五、登记发证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用岛,由省级海洋主管部门下发批准通知书、征收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办理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初始登记和颁发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

  用岛期限内需转让、出租、抵押和继承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应当到省级海洋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变更无居民海岛的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实施前,已经获得批准的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凡符合省级海岛保护规划且纳入县级以上政府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的,开发单位须提交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书和具体利用方案,由省级海洋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补缴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差价后,依法办理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初始登记。不符合省级海岛保护规划的,不予办理无居民海岛使用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实施前,已依法取得无居民海岛土地使用权、林地使用权等物权证书的,由合法持证人凭有效物权证书向省级海洋主管部门提出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按上款的规定办理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初始登记。登记无居民海岛使用年限为原证件剩余年限。未进行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的,不得开展新的开发利用项目。

  六、责任追究

  无权批准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而批准,超越批准权限批准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或者违反海岛保护规划批准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的,批准文书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拒不缴纳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由省级海洋主管部门无偿收回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的,按日加收1‰的滞纳金,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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