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市县审查
申请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应当向海岛所在地的县级海洋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不设海洋主管部门的地区,应向海岛所在地的市级海洋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书;
(二)无居民海岛使用的坐标图;
(三)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
(四)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论证报告;
(五)相关资信证明材料;
(六)存在利益相关者的,应当提交解决方案或者协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县级、市级海洋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对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进行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县级、市级海洋主管部门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申请、受理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二)界址、面积是否清楚,有无权属争议;
(三)是否符合海岛保护相关规划、县级或市级《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若涉及填海是否符合省级海洋功能区划;
(四)是否有影响国防安全的因素。
县级、市级海洋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应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
四、省级审核
省级海洋主管部门收到市级海洋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后,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对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材料及各级审查意见进行审核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省级海洋主管部门重点审核下列内容:
(一)申请、受理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二)界址、面积是否清楚,有无权属争议;
(三)是否符合省级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
(四)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的编制是否符合规定和技术标准;
(五)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论证报告的编制是否符合规定和技术标准,结论是否可行;
(六)是否影响国家海洋权益、国防安全和海上航行安全。
无居民海岛使用涉及国防安全的,应当征求军事机关的意见。
审核工作完成后应进行用岛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没有异议的,出具用岛预审意见。
用岛项目经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后,省级海洋主管部门出具用岛审核意见,按审批权限报省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