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印发广东省适用《国家海洋局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审批试行办法》具体程序的通知
(粤海渔〔2012〕44号)
沿海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
为加强海岛保护,进一步规范我省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审批管理,我局制定了《广东省适用〈国家海洋局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审批试行办法〉具体程序》,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
二○一二年五月一日
广东省适用《国家海洋局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审批试行办法》具体程序
为加强海岛保护,进一步规范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审批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按照
国家海洋局《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审批试行办法》的相关程序,结合本省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实际,制定本程序。
一、审批权限
无居民海岛使用实行国家和省分级审批制度。
开发利用下列无居民海岛,由国务院批准:
(一)造成海岛消失的用岛;
(二)实体填海连岛工程建设项目的用岛;
(三)探矿、采矿及开采土石等开采活动的用岛;
(四)涉及领海基点海岛、国防用途和海洋权益的用岛;
(五)涉及国家海洋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的用岛;
(六)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的用岛;
(七)外商外资项目的用岛;
(八)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的用岛。
开发利用前款规定以外的无居民海岛,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使用权出让方式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可采取申请审批方式出让,也可通过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的方式出让。
参照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0〕44号)关于免缴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有关规定,国防、公务、非经营性的教学和科研项目、防灾减灾、非经营性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基础测绘、气象观测用岛和国家、省认定的其他公益事业用岛等非经营性用岛及省重点项目用岛,可采取申请审批方式出让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其他用于经营性开发利用的无居民海岛,依法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具体方案由省级海洋主管部门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