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理顺出租汽车企业与司机的劳动用工关系,大力推广使用规范性合同文本,明确双方责、权、利,健全企业运营和管理机制,维护从业者合法权益。出租汽车企业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制定收费标准,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收费场所等显著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司机缴纳各类协会会员费、资料费、报刊杂志费等自愿选择项目。
本通知自2012年8月1日起执行,我局有关出租汽车经济承包经营服务收费的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广东省出租汽车经济承包经营服务收费管理目录
广东省物价局
二○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附件:
广东省出租汽车经济承包经营服务收费管理目录
序号
| 项目名称
| 管理形式
| 管理权限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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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出租汽车承包费
| 政府指导价
| 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 允许企业向下浮动,下浮幅度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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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基本服务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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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计量检定费
| 政府定价
| 省级价格、财政部门
| 出租汽车计价器强制检定每年检定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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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车辆通行费年票
| 政府定价
| 省人民政府
| 年票仅在省政府批准设立区域年票制的地区收取,具体收费标准以省物价局、交通运输厅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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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
| 政府定价
| 具体收费标准由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省规定范围内负责制定
| 从注册登记日起,5年内每年检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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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费
| 政府定价
| 具体收费标准由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省规定范围内负责制定
| 从注册登记日起,5年内每年检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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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GPS定位系统管理服务费
| 政府指导价
| 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 不提供服务不得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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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讲机服务费
| 政府指导价
| 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 不提供服务不得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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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企业经营管理服务费
| 政府指导价
| 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 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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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车辆及附属设施折旧
| | 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 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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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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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实际缴付金额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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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出租汽车承运人责任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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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实际缴付金额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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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其他增列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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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列项目由地级以上市政府价格、交通主管部门提出,报省物价局、交通运输厅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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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合同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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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 按国家和省现行有关规定管理,合同期满或终止(解除)后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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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代收代支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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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租汽车企业与司机协商确定
| 按实际缴付金额收取,报市、县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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