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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出租汽车经济承包经营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理顺出租汽车企业与司机的劳动用工关系,大力推广使用规范性合同文本,明确双方责、权、利,健全企业运营和管理机制,维护从业者合法权益。出租汽车企业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制定收费标准,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收费场所等显著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司机缴纳各类协会会员费、资料费、报刊杂志费等自愿选择项目。

  本通知自2012年8月1日起执行,我局有关出租汽车经济承包经营服务收费的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广东省出租汽车经济承包经营服务收费管理目录

  广东省物价局

  二○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附件:
  广东省出租汽车经济承包经营服务收费管理目录

序号

项目名称

管理形式

管理权限

备注

出租汽车承包费

政府指导价

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允许企业向下浮动,下浮幅度不限

(一)

基本服务收费项目

 

 

 

1

计量检定费

政府定价

省级价格、财政部门

出租汽车计价器强制检定每年检定1次

2

车辆通行费年票

政府定价

省人民政府

年票仅在省政府批准设立区域年票制的地区收取,具体收费标准以省物价局、交通运输厅公布为准

3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

政府定价

具体收费标准由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省规定范围内负责制定

从注册登记日起,5年内每年检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1次

4

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费

政府定价

具体收费标准由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省规定范围内负责制定

从注册登记日起,5年内每年检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1次

5

GPS定位系统管理服务费

政府指导价

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不提供服务不得收取费用

6

对讲机服务费

政府指导价

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不提供服务不得收取费用

7

企业经营管理服务费

政府指导价

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核定

8

车辆及附属设施折旧

 

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核定

9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按实际缴付金额收取

10

出租汽车承运人责任险

 

 

按实际缴付金额收取

(二)

其他增列项目

 

 

增列项目由地级以上市政府价格、交通主管部门提出,报省物价局、交通运输厅批准

 

合同保证金

 

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按国家和省现行有关规定管理,合同期满或终止(解除)后退回

代收代支收费项目

 

出租汽车企业与司机协商确定

按实际缴付金额收取,报市、县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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