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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出租汽车经济承包经营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出租汽车经济承包经营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粤价〔2012〕136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

  为进一步规范涉及出租汽车的各类收费行为,加强出租汽车经济承包经营服务收费管理,维护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5号)、《广东省定价目录》以及省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府办〔2005〕1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出租汽车经济承包经营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出租汽车经济承包经营服务收费及管理形式

  出租汽车经济承包经营服务收费实行全省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办法。根据目前出租汽车企业所提供的管理和服务内容,我省出租汽车经济承包经营服务收费分为出租汽车承包费、合同保证金和代收代支费用三大类项。

  (一)出租汽车承包费:是指出租汽车经营企业采取经济承包经营模式,通过与承包方(以下称“司机”)签订经济承包经营合同,向司机提供具备营运条件的出租汽车,并按经济承包合同约定提供各项管理和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承包费包括基本服务收费和其他服务收费。其中,基本服务收费项目由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详见附表);除全省统一的基本服务收费项目外,确有必要增列的其他服务收费项目,由各地级以上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提出,经省级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

  出租汽车承包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具体收费标准由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在不超过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依法自主制定。

  (二)合同保证金:是指出租汽车企业为了加强经营管理,防范意外风险,确保出租汽车承包经营期间司机依法运营及履行经济承包经营合同所收取的款项。具体标准由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

  合同保证金按国家和省现行有关规定管理,所收取的保证金应设专户存储,合同期满或终止(解除)后退回,不得截留或挪作它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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