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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印发关于加强我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意见的通知


  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必须确保所销售产品符合国家技术标准。销售目录内产品的,应当对照目录进行进货检查验收;销售未列入目录的产品的,应当在进货前查验有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对该产品出具的检验报告,并告知消费者该产品未列入目录无法在我省登记上牌和上道路行驶。所销售产品《合格证》上必须标明该产品为“电动自行车”,不得以“助力车”、“电动车”等名称代替。销售“助力车”、“电动车”等产品的,应当告知消费者该产品不能按“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和上道路行驶。

  五、加强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管理

  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制度。在各地使用的电动自行车,必须向县级以上公安交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并领取牌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在一定区域内限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经公开征求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各地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公布的生产企业及产品办理注册登记,认真核查电动自行车的各项参数是否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标准。对不符合标准的,一律不得按照非机动车进行注册登记,并将违规生产、销售企业和产品情况通报经济和信息化、质监、工商部门。要通过增设牌证办理点、简化办理程序、推行电动自行车“带牌销售”等方式,为群众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提供便利。

  六、严格电动自行车交通秩序和治安管理

  各地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大路面巡查力度,严厉查处电动自行车无牌无证上路行驶、占用机动车道行驶、超速行驶、逆向行驶、违法载人等交通违法行为。经批准在一定区域内禁止电动自行车行驶的城市,公安交管部门要严格管理,对违规上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要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对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标准但未按规定登记的电动自行车,要督促车主及时办理注册登记。要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治安管理,交管、治安、刑侦等部门要加强配合,联合组织民警深入社区、单位,对在用电动自行车进行摸底排查,开展对电动自行车无牌无证、盗抢电动自行车、利用电动自行车进行飞车抢夺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专项整治。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指导生产企业有针对性地提高产品防盗功能。公安等部门要督促社区、商业区、交通接驳点等进行非机动车保管站建设,加强巡逻防控。保险机构要积极建立完善涉及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责任事故的保险理赔机制,保障事故快速处理和各方当事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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