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印发关于加强我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意见的通知
(粤公通字〔2012〕115号)
各地级以上市公安局、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环保局,深圳市市场监督局,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关于加强我省电动自行车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实施:
一、《意见》是下一阶段我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纲领和指引,各地要结合公安部、工信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质检总局等四部局《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知》(公通字〔2011〕10号,见附件)要求,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并主动向党委、政府报告。省公安厅、经信委、质监局、工商局和环保厅等部门将组成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联合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联调办”),各地也要尽快成立相应的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联合协调办公室,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省公安、经信、工商、质监等部门正在制定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检验和登记相关细则,并将公布全省统一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各地要抓紧对本地车辆生产和销售企业、在用和在售符合或超出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数量、道路交通设施和状况等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并通过科学测算为下一阶段工作提供依据。各地不得自行制定相关产品目录或者开展登记。
三、对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的管理,要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尽快拿出方案报当地政府批准,并报省联调办备案。方案对社会公布时间不得超过2012年6月30日,过渡期最后时限不得超过2015年6月30日。
附件:
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知(公通字〔2011〕10号),此略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