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评选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通知》
(冀建政〔2012〕447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公用)局、住房保障和房产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石家庄、张家口园林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评选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通知》(人社部函〔2012〕18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认真落实
评选表彰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激励广大建设工作者进一步增强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促进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健康持续发展的主要举措,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人社部函〔2012〕183号文件要求,严格评选标准、范围、条件、程序和要求,认真做好评选推荐工作。
二、推荐名额及分配
此次评选下达给我省指标为:先进集体7个、先进工作者16名、劳动模范14名。按照表彰名额的110%向上推荐的要求,我省申报先进集体8个、先进工作者17名、劳动模范15名。初选名额分配为:各设区市先进集体7个、先进工作者15名、劳动模范13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机关及直属单位先进集体1个、先进工作者2名、劳动模范1名。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公用)局、住房保障和房产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石家庄、张家口园林局分别报1名先进工作者或劳动模范作为初选对象,先进集体按照申报条件自愿申报,由省评选推荐领导小组按照行业工作全省领先、全国一流的要求择优推荐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机关和厅属单位自主申报后在全厅范围内民主推荐产生。申报的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如是处级干部、企业负责人的,需同时报一名一线干部职工备选。
三、严格评选条件
推荐的先进集体要在创先争优、“四个文明”建设、诚信建设、节能减排、创新能力、技术进步、党风廉政、行风建设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要在全省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并且5年来未发生违法违纪事件、重大安全生产质量责任事故。推荐的先进个人和劳动模范除在本行业、本单位做出突出贡献外,还要征求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意见。对存在突出问题的实行一票否决,凡在5年内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发生违法、违纪案件,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并造成重大影响的;近两年行风建设评比排名末位的单位和主要领导及责任人不能参加评选。推荐过程中要向基层倾斜,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分配给我省的指标,先进工作者只能推荐3名处级干部,劳动模范只能推荐3名企业负责人,各市在上报时一定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申报长期工作在条件艰苦、工作困难地方的同志。近5年内已获省部级及以上荣誉称号且享受待遇的人员,原则上不再推荐。推荐先进集体一般不再推荐先进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