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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市直城镇义务兵家庭实施优待和奖励的意见的通知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市直城镇义务兵家庭实施优待和奖励的意见的通知
(黄政办发〔2012〕55号)


黄州区人民政府,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对市直城镇义务兵家庭实施优待和奖励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

  关于对市直城镇义务兵家庭实施优待和奖励的意见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2012年4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相关法律法规和鄂民政发〔2011〕68号《关于提高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通知》精神,为切实维护和保障义务兵家庭合法权益,激励军人保卫祖国、献身国防建设事业,现结合实际,对市直城镇义务兵家庭实施优待和奖励提出如下意见:

  一、优待和奖励范围

  入伍前属黄冈市直户籍,且父母双方或一方在市直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含已改制破产企事业单位)的义务兵和入学前属黄冈市直户籍应征入伍的在校大学生,服现役期间,其家庭享受优待金;服现役义务兵获得荣誉称号和立功的,对其家庭给予奖励。

  二、优待和奖励标准

  (一)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每年享受优待金4500元;全日制大专以上层次院校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的,服现役期间义务兵优待金在现行标准上适当增发,其中普通本科增发100%,高职高专增发50%。

  (二)服现役义务兵获得荣誉称号和立功的,凭部队团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的通知书对其家庭按下列标准予以奖励:

  1、被大军区以上(含大军区)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发奖励资金5000元;

  2、荣立一等功的,发奖励资金5000元;

  3、荣立二等功的,发奖励资金3000元;

  4、荣立三等功的,发奖励资金2000元;

  5、受团以上单位通令嘉奖的,发奖励资金500元;

  一年内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立功的,按其受奖的最高等级发放奖励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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