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2012年度立法计划的通知
(藏政办发〔2012〕41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人民政府2012年度立法计划》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2012年4月19日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自治区人民政府2012年度立法计划
根据自治区第八次党代会精神,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确定的2012年工作总体部署和主要任务的要求,对自治区人民政府2012年度立法工作安排如下:
一、地方性法规项目
(一)力争年内提请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项目。
1.为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修订《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地震局起草)。
2.为了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保障边境地区安全和稳定,促进边境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修订《
西藏自治区边境管理条例》(公安厅起草)。
3.为了加强水资源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修订《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水利厅起草)。
4.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并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修订《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水利厅起草)。
(二)需抓紧研究、适时提请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