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审核清理工作领导小组要对全区各地(市)审核清理工作进行督查和抽检,对于审核清理工作不力、进展缓慢、成效不明显的地(市)县将在全区内进行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
地(市)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审核清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坚决杜绝自行降低审核标准,向不达标企业核发证牌,将不达标厂(场)违法作为小型屠宰场点管理并核发证牌等做法。
七、审核清理工作步骤
(一)制定明确的审核清理工作方案。
各地(市)要结合本《通知》及本地实际尽快制定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审核清理工作实施方案于4 月10日报商务厅市场运行调节处。商务厅统一将各地及全区审核清理工作方案报商务部。
(二)严格按照程序要求完成逐级审核。
1.各屠宰厂(场)及小型屠宰场点要认真填写由商务部门发放的《自查表》及《小型屠宰场点自查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填写好的《自查表》与审核办证《申请书》提交给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没有开展自查或者未提交审核换证申请的企业将视为自动放弃定点屠宰资格。
2.县(区)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生猪定点屠宰企业递交的《自查表》和《申请书》后,要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审核换证的生猪定点屠宰点进行现场审查,并填写《审核表》后集中上报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
3.地(市)级商务部门要对申请审核换证的生猪定点屠宰场、点进行认真审核后将本地(包括地县两级)《审核表》、《自查表》、《申请书》上报商务厅市场运行调节处。
4.商务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市)上报的审核材料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
5.待审核清理工作结束后商务厅按照商务部《通知》要求,要及时将审核清理后的全区范围内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全套资料档案备案并复印送商务部。并将全区通过审核换证之后的合格屠宰企业名单及时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予以公布。对于审核不合格、整改后仍不达标,依法取消定点资格的企业,要通过媒体及时予以公示,建立违法企业“黑名单”备案和公布制度。强化社会舆论监督,完善12312等举报投诉服务体系。
八、信息报送工作制度
自2012年4月1日开始建立信息旬报制,各地(市)商务局要在每月2日、12日、22日上午12时前将本地(市)在审核清理工作中出现的相关情况和问题以旬报表格形式报送商务厅市场运行调节处。由商务厅汇总后统一报送国家商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