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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商务厅等9部门关于西藏自治区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的通知

  (一)审核清理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0317-2009)等技术标准进行。
  (二)所有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应符合《西藏自治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
  (三)县(乡)级小型屠宰场点的设置,应严格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严格执行“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等相关要求。
  六、审核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对审核清理的统一领导。
  各地(市)相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
  1.成立自治区级审核清理工作领导小组。成立由自治区相关部门组成的全区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协调和安排部署全区审核清理工作,组织开展对各地审核清理工作的宣传与督办、抽查。领导小组组长由商务厅分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商务厅市场运行调节处。
  2.地(市)级审核清理工作小组。各地(市)要按照自治区领导小组的设置相应成立审核清理工作小组,小组组长可由地(市)分管领导(或商务部门领导)担任,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场、点的生猪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及相关工作,指导县级商务及相关部门开展生猪屠宰点的资格审核清理工作。
  (二)加强部门协同配合。
  各级商务、公安、卫生、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环境保护、农牧、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加强配合,形成联动。商务、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等部门要结合食品生产经营诚信体系建设,推动生猪屠宰企业加大企业改造升级的投入力度,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商务、财政部门要结合“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猪肉储备管理等,支持、配合审核清理工作顺利开展。商务、公安、工商、畜牧兽医等部门要加大对私屠滥宰、生猪注水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为审核清理工作创造良好环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配合做好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对于违反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环境监管、消防检查、税收管理及工商年检等方面法规、政策规定的屠宰企业,要结合审核清理工作,严格依法处理。
  (三)加强对审核清理工作的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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