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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预算编制加强财政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的通知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预算编制加强财政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的通知
(黄政办发〔2012〕54号)


市直各预算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部门预算改革,增强市直部门预算编制的科学性、规范性,强化预算约束力,推进项目资金整合,提高财政项目资金分配使用的效益和效率,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预算编制加强财政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的通知》(鄂政办发〔2012〕14号)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市级预算编制和加强财政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部门预算编制

  (一)完整编报部门预算。各预算单位的所有收支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按年度编制政策和口径实现预算统编。各部门在编制预算时,对本级使用的预算内安排支出、非税收入安排支出、基金(专项)支出以及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要分类纳入部门预算,对上级提前通知的专项转移支付指标,也要逐步纳入部门预算。

  (二)加强项目库建设。各预算单位项目支出预算编制工作要坚持零基预算、体现政策、突出重点和统筹安排的原则,围绕市委、市政府决策,集中资金保重点、办大事。要加强项目入库管理工作,完善项目预算评审机制,推行项目支出预算提前论证制度,明确项目具体实施计划和时间进度,提高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预算执行的可操作性,提高预算到位率。要推进项目预算清理整合工作,各预算单位对本单位使用的项目支出,在保持资金存量不减、分配权限不变的前提下,整合性质相同或相近的项目,对非税收入特别是各类专项资金(基金)要整合用于政府重点项目建设,充分发挥专项资金(基金)在政府事业发展中的作用,建立科学统筹的预算制度。

  (三)建立绩效评价体系。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健全绩效评估机制,逐步建立以绩效为导向的预算分配制度,推动“投入型”预算向“绩效型”预算转变。

  (四)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管理。各预算单位要做好单位政府采购预算和部门预算的对接工作,所有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支出都要依法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实施政府采购和国库直接支付制度;要进一步强化政府集中采购监督与规范操作执行的力度,不断优化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对单位未在预算中按规定要求编报政府采购预算的,不得组织政府采购活动,不得支付资金,保证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的严肃性和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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