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新增信用企业数(系数1)。按年度内培植新增A级信用企业个数排名计分。信用企业户数零增长或负增长的不得分。
(三)综合评估
8、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分值4分)。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初与政府签订年度目标责任书的完成情况,由市政府金融办进行评分。
9、执行信贷政策效果(分值4分)。纳入评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信贷政策的效果,评估指标包括信贷投放总量及节奏、金融产品服务与创新、信贷政策与产业政策协调配合、信贷政策传导与反馈、社会效益与自身经济效益等15项,由人民银行黄冈市中心支行进行评分。
10、执行银行监管政策效果(分值4分)。纳入评价体系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银行监管政策的效果,评估指标包括银行机构改革与经营机制创新、信贷资产质量、拨备充足性、流动性风险防范、案件防控、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6项,由黄冈银监分局进行评分。
第四条 计分办法
第一、二两类1至7项,按评价对象工作业绩的排名、结合该项目的系数进行评分。具体办法为:先按排名的倒序计基础分(如评价对象为八个单位,则第一名至最后一名所得基础分依次为8分、7分、6分、5分、4分、3分、2分、1分),然后以基础分乘以该项目的系数,即为该项的实际得分(例如,第二类第4项系数为1.5,则该项第一名得分为:基础分8×系数1.5=12分,第二名得分为:基础分7×系数1.5=10.5分,以此类推,最后一名得分为:基础分1×系数1.5=1.5分)。
第三类8、9、10三项由评分单位根据评价对象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直接评分。
十项得分之和即为各评价对象的年度总得分。
本评价体系有关数据以人民银行黄冈市中心支行统计数据为准。
第五条 奖励
按照总分排名,由市政府金融办按年度排名对各金融机构行长(理事长)进行奖励,奖金额度为:第一名8万元,第二名6万元,第三名4万元,第四名2万元,对其他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的行长(理事长)每人奖励1万元;根据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对人民银行黄冈市中心支行和黄冈市银监分局分别给予一定奖励。对于第8、9、10项被评为不合格的,或有一票否决事项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予奖励。
新设或迁入黄冈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自开业之日起的当年及第二年度,未纳入评价体系进行评价的,完成年度工作任务后,对其行长奖励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