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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获得“全国民政系统劳动模范”和“全国民政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人员高定工资的通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获得“全国民政系统劳动模范”和“全国民政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人员高定工资的通知
(冀人社字〔2012〕185号)


有关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关于获得省部级及其以上荣誉称号人员高定工资档次或薪级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字〔2008〕26号)规定,现就获得“全国民政系统劳动模范”和“全国民政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人员,高定工资档次和薪级工资事宜通知如下:
  一、给予获得“全国民政系统劳动模范”和“全国民政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人员,每人高定一档工资档次或一级薪级工资。
  二、高定工资档次或薪级工资,由本人所在单位填写获得省部级及其以上荣誉称号人员高定工资档次或薪级工资呈报审批表(附件)一式四份,属设区市的,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报省公务员局审批;属省直有关部门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后,报省公务员局审批。
  三、有关设区市、省直有关部门相关材料务于2012年7月15日前报送省公务员局考核奖励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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