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明确移交时间。从公布之日起,全市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立即停止办理除符合国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定义以外的机动车注册登记和驾驶员考试业务。在此之前办理的必须于2012年6月30日前全部移交给公安交警部门管理。
﹙三﹚明确工作措施。为了搞好这次农用车移交工作,市政府成立以分管副市长为组长的农用车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工作专班,具体负责本辖区的农用车移交工作。一是要认真制定农用车移交工作方案,并精心组织实施。二是要广泛深入宣传。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张贴宣传标语,深入乡村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农用车的移交政策、范围和时间要求及优惠政策,争取农用车主的理解和支持。三是认真组织车辆及驾驶人档案交接工作。各县(市、区)农机监理机构,要迅速清理所列管的农用车档案,摸清底数,并登记造册,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将农用车车辆及驾驶人档案向当地公安交警部门移交。其中,黄州区向市交警支队所属车辆管理所进行移交。各县(市、区)农机监理机构在2012年4月6日前已受理、尚未核发牌、证的农用车业务,由受理单位发给待办凭证,一并登记造册,纳入移交范围。公安交警部门应认真做好有关档案的接收与清理工作,按照
机动车登记规定对接收的车辆分类纳入管理,对部门登记手续缺失的,按照能补办的补办,不能补办的先纳入管理的原则进行处理,并严把车辆的安全技术状态关。
三、进一步加大农用车安全监管力度
各级政府要认真履行农用车安全生产监管的主体责任,建立 “政府负责、部门协作、社会参与、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农用车安全监管工作机制。
发改和交通部门要加大对农村道路建设的投入,改善农村道路通行条件。
质监和工商部门要加强对农用车辆生产和销售管理,严厉打击非法拼装、组装农用车行为,对非法销售“三无”农用车产品的,工商部门要依法查处。
农机和公安交警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责开展安全隐患排查,重点打击农用车和拖拉机无牌无证行驶、非法载人、超速超载等违法行为,积极推行公安交警大队与县级农机监理站联合执法的“队站联勤”制度,进一步强化农村道路安全监管。
法制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出台的有关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和清理,严格禁止各地违规出台农用车管理的地方性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