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用车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黄政办发〔2012〕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市农用车迅猛发展,为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建设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也成为一部分农民脱贫致富的重要途径。但由于农用车管理体制不顺,政出多门,监管不力,加上一部分农用车主及驾驶人员安全和法律意识淡薄,无牌无证行驶、违法载人、超速超载、脱检脱审、逃避监管,导致农用车安全隐患严重,安全事故频发,严重危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为了提高农用车安全生产水平,预防和减少农用车安全事故,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和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加强农用车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更加严密的组织方式、更加有力的工作措施、更加严格的监管手段、更加有效的执法监督,加强农用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政府和部门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责任,按时按要求完成全市农用车移交管理工作,切实解决影响和制约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坚决遏制和有效防范农用车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市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
二、进一步理顺农用车管理机制
﹙一﹚明确监管责任。公安交警部门要按照公安部《关于加强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及其驾驶人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通知》(公交管〔2004〕236号)和公安部有关机动车登记以及驾驶人管理的规定,依法对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的登记、核发牌证及驾驶人考试、发证实行管理,依法对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及其驾驶人的道路通行管理,对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进行处理,对农机主管部门办理的上道路行驶拖拉机牌证及驾驶证情况进行监督;农机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
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农业部第42令)和《
拖拉机登记规定》(农业部第43号令)的规定,依法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进行登记、核发牌证,并对其驾驶人考试、发证实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