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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遇到突发性地质灾害,当地人民政府要及时作出应急响应决策,及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迅速有效地做好人员搜救和转移安置、灾情调查、险情分析、次生灾害防范等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开展受灾群众生活援助、医疗救治和心理救助,确保灾区群众安全和社会稳定。
  地(市)、县(市、区)要准确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做好向社会公告、设立警示标志等工作;要组织制定防灾避险方案,明确防灾责任人、预警信号、疏散路线及临时安置场所。一旦遇到恶劣天气,要在第一时间组织力量严密监测地质灾害发展变化情况。遇到紧急情况,要迅速启动防灾避险预案,及时、有序组织群众安全转移。
  四、切实加强地质灾害防治保障机制建设
  (一)进一步完善制度建设。
  全面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西藏自治区地质环境管理条例》,抓紧修订和完善相关的地质环境管理条例、规定、制度,健全我区地质灾害防治法制体系。
  (二)加强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
  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体制机制建设,确保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六有”(有机构、有编制、有人员、有装备、有物资、有经费)。加快建立自治区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机构(自治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抓紧成立自治区地质灾害应急办公室和应急处置技术中心。各地(市)和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市、区),要在“十二五”期间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应急机构和专业应急队伍。国土资源部门要整合专业技术力量,为全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撑,扭转我区技术力量薄弱、技术支撑严重不足的局面。大力支持区内相关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加大地质灾害防治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力度。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在职务、职称等方面对长期在地质灾害防治战线上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给予政策倾斜。
  (三)加大资金投入和保障力度。
  自治区财政要加大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资金投入力度。设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全区地质灾害详查,实施地质灾害监测、避让搬迁、工程勘查治理和应急处置,支持群测群防体系建设和运行、科技创新以及科普宣教培训等工作。全区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事权与财权统一的原则,把地质灾害防治费用和群测群防员补助资金纳入财政保障范围,确保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经费的投入。
  (四)加强宣传,提高全民防灾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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