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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1.科学实施搬迁避让工作。地质灾害险情严重、一时难以治理的地区,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搬迁避让。要把地质灾害防治与扶贫开发、易地扶贫搬迁、生态搬迁、新农村建设、城镇建设、土地整治有机结合起来,统筹安排资金,有序实施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群众搬迁避让。要合理确定搬迁安置点选址,确保新址不受地质灾害威胁。
  2.加强重大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各地(市)要抓紧制定威胁人口多、威胁资产大的重大地质灾害及隐患点治理规划,并分期分步组织实施。要适当提高地质灾害设防标准,做到每年消除一批地质灾害隐患点。要把消除市区、县城和小城镇内地质灾害隐患点作为为民办实事项目,认真组织实施。学校周边地质灾害隐患要纳入学校安全工程一并实施。各地(市)要抓紧做好已立项治理的项目工程施工。治理项目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要严格按照工程管理各项规定,加强监管,确保工程质量,做到治理一处、保障一方。各地(市)、县(市、区)和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地质灾害工程治理,确保勘查和项目实施等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并做好项目实施后的维护、管理,确保治理工程持续有效。
  3.积极开展综合治理。统筹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环境保护、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各方资源,抓好地质灾害防治、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易灾地区生态环境治理、水土流失治理、山洪灾害防治、中小河流治理和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交通干线灾害治理等工作,切实提高地质灾害综合治理水平。
  4.努力推进地质灾害调查研究工作。对长期影响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的突发性、缓变性以及特有的高原型地质灾害开展专题调查研究,努力提高我区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防治工程技术与应急处置水平,使我区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接近全国水平,使冻土冻融、冰湖溃决型泥石流、冰雪融水型泥石流等特有地质灾害防治技术达到全国先进水平。
  (五)切实加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全区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地质灾害应急反应体系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建立应急管理办公室、应急中心和应急队伍,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备置必要的交通、通信和专业应急设备,形成高效运转、反应灵敏的应急工作机制。要进一步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制定严密、科学可行的应急工作程序。
  受地质灾害威胁较大的人口集中区,要建设安全可靠的应急避难场所,加强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定期开展应急知识宣传和培训。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每年汛前至少要组织一次应急演练,使受威胁群众及时了解和熟悉避险信号和路线,切实提高受地质灾害威胁群众的临灾避险意识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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