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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项目选址、论证或者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其作为项目审批首要前置条件,评估成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的,不得批准;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集镇和村庄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由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审查并对成果备案;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评估报告提出防治措施,做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与主体工程设计、施工、验收同步进行。地质灾害治理配套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
  (三)建立健全监测预警体系。
  积极推进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有组织、有制度、有规划、有预案、有警示、有宣传、有监测、有预报、有经费、有手段)建设。地质灾害严重的县(市、区),要进一步建立组织严密、责任明确、管理规范、经费落实、监测有效、预警及时、群众广泛参与的群测群防体系,努力增强县(市、区)地质灾害预警预报能力。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地(市)、县(市、区),要整合国土资源、气象、水利等部门的基层地质灾害和山洪泥石流监测人员、气象信息员和监测设施资源,建立完善群测群防网络体系。要健全以村干部和基层监测员为主体的群测群防队伍,挑选素质较高的地质灾害、山洪泥石流群测群防网络负责人和监测员,配备简便实用的监测预警设备。要加强群测群防网络人员动态管理,凡有人员变动,要及时调整、公布,确保及时到岗、到位、到点。对值班期间的群测群防员,要给予适当补助。在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避免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群测群防员,应给予奖励。
  要在推进林芝冰川泥石流监测预警工程建设和樟木口岸监测系统升级改造的基础上,开展全区重点地质灾害及隐患点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建成覆盖全区地质灾害威胁人口相对较多的重点区域地质灾害专业监测预警网络。未建立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系统的地(市),要在2年内建成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系统。对人口密集区上游易发生滑坡、泥石流、山洪的高山峡谷地带和重要的地质灾害危险区,要加密布设雨量收集站点,并与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建设相协调,布设气象、水文、地质灾害等专业预警预报设备,及时发现险情,及时发出预警,及时组织疏散。
  “十二五”时期要建成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相互结合的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体系。
  (四)着力推进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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