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门和科研机构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关键技术的研究,加大地质灾害防治领域研究和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等工作。
通信管理部门负责做好信息传递服务工作,确保地质灾害监测和预警体系正常运行,确保应急反应和应急救援时通信畅通。
教育、卫生、国资、旅游、文化、军事等部门要切实做好学校、医疗场所、企业、旅游景点、文物保护单位、军事设施周边地质灾害隐患调查评价、监测、应急处置和综合防治工作。
加快建立国土资源、气象、广电、水利、交通运输、旅游、地质、通信管理等部门和驻藏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协调联动的监测预警信息沟通联络和共享平台,加快建立预报会商和预警及应急抢险联动机制;加快建立乡村预警信息传送发布系统,充分利用手机短信和“村村通”电话网、交通电台等通信设施,向乡(镇)、村(组、居委会)防灾责任人和受威胁人员及时、快速传递灾害预警信息。
三、扎实推进地质灾害防治体系建设
(一)健全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体系。
1.加强调查评价工作。全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以县(市、区)为单元,开展地质灾害、山洪灾害专项调查评价工作,提高地质灾害调查精度和质量。要重点开展地质灾害易发区1∶5万地质灾害详查、西藏特有地质灾害调查,力争到2015年完成70个县(市)地质灾害易发区地质灾害详查工作,查清地质灾害形成条件、灾害类型、分布范围、发生原因、危害性及地质灾害稳定性和发展趋势,研究提出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组织开展地质灾害易发区区划修订和防治区划工作,完善地质灾害信息系统。
2.推进区域地质灾害风险区划。自治区国土资源部门要抓紧开展重点城镇1∶1万地质灾害风险区划,分析地质灾害隐患部位的地质结构,评价地质灾害的稳定性、危险性,合理划分地质灾害危险区。力争到2020年,完成重点城镇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与风险区划工作。
3.开展重大隐患点勘查。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和受益单位要组织对威胁城镇、人口集中居住区、旅游景点、风景名胜区、工矿企业所在地、交通干线、重点水利电力工程等基础设施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勘查,查明地质灾害形成条件、结构、规模、成因和发展趋势,制定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落实监测预警措施。
4.加强动态巡查工作。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和动态巡查制度,每年对重点防治区域开展汛前排查、汛中检查和汛后核查。对排查、检查、核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点,要组织专家开展咨询会商,提出防灾避让或治理方案,消除灾害隐患。各地(市)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基层隐患排查工作的督促指导,对难以确定的隐患,要及时组织专业部门进行现场核查确认。
(二)全面实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