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实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全区各级人民政府绩效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地质灾害易发区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地质灾害防治作为分管领导及主管部门负责人任职谈话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检查,确保防治责任和措施层层落到实处;严格实行问责制,对在地质灾害防范和处置中玩忽职守、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依法追究行政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加强部门联动,强化预警预报和应急反应。
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建立健全协调联动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机制。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协调、指导、审核、监管,防治项目的申报、组织、实施,督促检查防灾责任、制度、措施落实情况,协助、指导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地(市)、县(市、区)、乡(镇)做好地质灾害及隐患点防灾等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各类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优先安排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安排日常地质灾害防治资金,将防治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对专项资金使用进行监管等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做好地质灾害危险区内转移安置群众的生活安排,对生活困难的群众实施救助等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规划部门负责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城镇规划、建设的审批管理,查处各类违法违章建设,及时制止和责令拆除处于地质灾害危险性较大区域内的违章建筑等工作。
交通运输、铁路部门负责工程建设中地质灾害隐患的防治,负责重要交通干线、铁路沿线地质灾害隐患排查、调查、监测、应急处置和防治等工作。
水利部门负责中小流域和泥石流河道、沟道的治理,负责山洪灾害和水库(坝、渠)等水利设施地质灾害的排查、调查、监测、应急处置和防治等工作。
林业、环境保护部门负责资源开发中的生态监管,开展易灾地区生态环境监测等工作。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矿山的安全监管,督查矿山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安全生产防范措施等情况,防止尾矿库垮坝和矿山排土场坍塌引发泥石流等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等工作。
气象部门负责气象信息的收集,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信息等工作。
教育部门将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科普教育列入中小学生安全常识教育内容,开展中小学生防灾科普教育等工作。
地勘单位负责将地质灾害防治纳入地勘具体工作中进行科学规划,避免在矿山开发过程中引发地质灾害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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