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藏政发〔2012〕69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推进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我区边境线长,地理位置特殊,地质环境复杂,地质类型繁多,地质灾害频繁,特有的冰湖溃决型泥石流、大型雪崩、区域性地质灾害链、冻土冻融灾害等地质灾害防治难度大。特别是近几年来,受极端天气、地震等各种因素的影响,我区地质灾害呈频发、多发、群发、并发趋势,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构成严重威胁。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关乎我区各族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乎我区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近年来,在自治区高度重视下,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地质灾害调查、监测预警、综合防治和应急处置等工作,地质灾害防治取得了明显成效。但由于我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起步较晚,仍然存在管理体制不完善、管理机构不健全,技术力量相对薄弱、经费投入严重不足等突出问题,直接影响到我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深入推进。
国发〔2011〕20号文件的出台,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高度重视,为做好新时期我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指明了方向,提出了明确要求。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新时期我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进一步明确责任、健全机构、完善制度、夯实基础、加大投入,全面落实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体系、监测预警体系、综合防治体系和应急体系建设,不断提高地质灾害防灾减灾能力,为全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地质环境。
二、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协调联动工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主体。
全区各级人民政府是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承担主要责任。
切实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入各级人民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领导机构,按照“统一部署、层层落实,全面规划、综合治理,预防为主、避让为先、防治结合”的总要求,定期研究部署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协调解决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遇到的各类问题。通过签订《地质灾害防治责任书》,层层落实地质灾害防治责任主体。要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乡(镇)、村(组、居委会),落实到具体监测责任人。充分依靠和发挥基层组织和当地群众的作用,切实做好地质灾害的巡查监测、隐患排查等工作。一有险情,要在第一时间迅速组织群众撤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