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力推动金融机构开展面向企业兼并重组的金融产品创新,积极探索设立专门并购基金等兼并重组融资新模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企业兼并重组。商业银行要积极稳妥开展并购贷款业务,扩大信贷投放,合理确定贷款期限。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兼并重组后的企业实行综合授信。鼓励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投资公司等参与企业兼并重组,向企业提供直接投资、委托贷款等融资支持。建立完善的银企、银担、担企对接机制,充分发挥信用担保机构作用。
(五)积极利用资本市场推进企业兼并重组。
研究制定利用资本市场推动企业兼并重组的政策措施。支持利用资本市场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资源整合,提升资产证券化水平。推动上市公司战略性兼并重组,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增发、配股、公司债券等形式进行再融资,采取吸收合并、换股、定向增发、整体上市等方式进行资产优化重组,促进优质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
(六)落实土地使用优惠政策及房产管理政策。
兼并重组涉及的划拨土地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可依法作为土地使用权人的权益。自治区确定的重点企业兼并重组项目涉及的原生产经营性划拨土地,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报批后,可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企业兼并重组需要分离或重组的资产中,由于历史原因导致权证资料不全的房产和土地,在符合建设、用地规划,工程质量、消防安全要求,没有权属纠纷的情况下,准予按程序补办相关手续,申领房地产权证。
(七)支持企业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
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企业技术研究中心,提高研发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大力支持兼并重组企业技术改造和产品结构调整,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兼并重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优先立项,优先安排技术改造等专项资金。鼓励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淘汰落后产能,切实防止以兼并重组为名盲目扩张产能和低水平重复建设。
(八)支持企业向环境友好型发展。
严格环境准入,淘汰资源消耗高、环境污染重的落后产能,引导企业清洁生产,促进资源集约化利用,努力提高环境污染治理水平,降低单位产品污染物排放强度。按照循环经济和生态经济的要求,进一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逐步构建资源循环利用体系。
(九)妥善解决债权债务和职工安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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