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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全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


  《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三级医疗机构购用抗菌药物品规备案情况的通知》(黑卫医发〔2011〕389号,以下称389号文件)已经公布、但头霉素类抗菌药物超过2个品规的三级医院,以及抗菌药物品种数量超过本方案要求的口腔、肿瘤、精神病、妇产(含妇幼保健院)等专科医院,应在389号文件备案品规基础上进行核减,以满足本方案要求。以上医院务必于2012年6月30日前,将核减后的《购用抗菌药物品规目录》报省卫生厅备案,并从7月1日起执行。

  医疗机构确因临床工作需要,采购的抗菌药物品种和品规数量超过上述规定,经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省卫生厅提出申请,并详细说明理由。由省卫生厅核准其申请抗菌药物的品种和品规的数量和种类。

  因特殊治疗需要,医疗机构需使用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以外抗菌药物的,可以启动临时采购程序。临时采购由临床科室提出申请,说明申请购入抗菌药物名称、剂型、规格、数量、使用对象和使用理由,经本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核同意后,由药学部门临时一次性购入使用。同一通用名抗菌药物品种启动临时采购程序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5例次。如果超过5例次,要讨论是否列入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调整后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总品种数不得增加。

  (六)加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指标控制力度。

  综合医院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不超过60%,门诊患者抗菌药物处方比例不超过20%,急诊患者抗菌药物处方比例不超过40%,抗菌药物使用强度力争控制在每百人天40DDDs以下。

  口腔医院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不超过70%,门诊患者抗菌药物处方比例不超过20%,急诊患者抗菌药物处方比例不超过50%,抗菌药物使用强度力争控制在每百人天40DDDs以下。

  肿瘤医院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不超过40%,门诊患者抗菌药物处方比例不超过10%,急诊患者抗菌药物处方比例不超过10%,抗菌药物使用强度力争控制在每百人天30DDDs以下。

  儿童医院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不超过60%,门诊患者抗菌药物处方比例不超过25%,急诊患者抗菌药物处方比例不超过50%,抗菌药物使用强度力争控制在每百人天20DDDs以下(按成人规定日剂量标准计算)。

  精神病医院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不超过5%,门诊患者抗菌药物处方比例不超过5%,急诊患者抗菌药物处方比例不超过10%,抗菌药物使用强度力争控制在每百人天5DDDs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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