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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体育局新闻采访管理工作规定(试行)

  第十八条 对媒体关注的体育热点问题,要及时接受记者的采访,准确、客观地反映真实情况,加强正面引导,防止负面炒作。

附则

  第十九条 在向新闻媒体披露信息时,必须遵守国家保密、国家安全等相关规定,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违反事实,不得泄露国家秘密。采访提纲、《采访登记表》和采访接待中形成的所有材料由局办公室管理存档。
  第二十条 对新闻工作组织不力,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准确并造成严重影响的要予以批评,对当事人要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新闻管理工作要安排一定的专项经费,并对工作人员开展相关的新闻培训,保障新闻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体育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沈阳市体育局新闻采访登记表
  20 年第〔   〕 号接待人:     接待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媒体单位

采访人

联系电话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采访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    时  分

采访规定

一、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客观公正地报道体育行业动态。

二、严格遵守新闻宣传纪律。对负面报道,须向相关部门作特别说明听取意见。

三、采访结束,发稿或播出前须经被采访单位、被采访人审核,并在送审稿件上盖章或签字认可。

采访情况

本人已详知并愿意遵守上述采访规定。

报道方式: 报纸0  电视0  广播0  网络0  刊物0  其他0

用稿设想: 频道0  专栏0  专题0  新闻0

采访内容:

采访人签名:

主要领导

审批意见

20  年  月  日

主管领导

意  见

20  年  月  日

局办公室

意  见

2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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