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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体育局新闻采访管理工作规定(试行)

  对采访期间超出采访提纲的问题,需重新按照程序组织相关材料,并婉拒新闻采访单位提出的现场答复要求。
  第十条 建立市体育局新闻发言人制度,规范新闻发布形式。一般情况下均由新闻发言人按照经审定的材料接受采访。
  第十一条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队伍的意见》精神,局新闻发言人主要职责是:
  1、负责对市体育局政策性较强的文件和其他社会管理事项,以及关系民生的重要举措,进行对外发布、宣传和解释。具体以新闻发布会、组织记者集体采访、单独采访等方式实施。
  2、负责接待新闻媒体,接受记者采访,答复记者的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问询。
  3、负责网络管理,通过新闻网站,发布新闻信息,回答公众咨询,回复相关意见和建议。

工作纪律

  第十二条 局办公室应全程跟踪陪同新闻单位采访。
  第十三条 接受新闻单位采访时要热情、严谨、认真,保持高度的政治敏锐性和新闻敏感性,应本着促进体育工作、服务发展大局、维护社会稳定的宗旨,本着鼓劲和正面宣传为主的原则,宣传体育政策法规及工作情况,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第十四条 要严格遵守新闻宣传工作纪律,按照审核确定的采访范围和提纲接受新闻采访,按照已正式出台的文件或政策解答问题,不得回答超越范围或不属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内部决定的事项,在按程序报经批准之前,不得自行对外公布。
  第十五条 采访结束后须向新闻媒体申明稿件送审事项,要求记者对在采访过程中形成的稿件在发稿或播出前须经市体育局审核、签字盖章认可。

舆论引导

  第十六条 局办公室要密切关注各类媒体报道,掌握舆论热点,对体育工作产生较大影响的新闻采访及报道要及时报告。对一些媒体不实报道或虚假新闻,要及时上报,并协调做好澄清工作。对造成严重影响的不实报道,应向新闻宣传主管部门反映,必要时可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第十七条 涉及体育工作的突出问题和负面报道,局属各单位、处室要在第一时间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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