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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体育局新闻采访管理工作规定(试行)

沈阳市体育局新闻采访管理工作规定(试行)
(2012年7月9日)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闻采访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新闻宣传管理工作机制,保证市体育局信息发布及时、准确、科学、权威,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新闻采访管理工作,是指市体育局(含局属单位、处室)及其工作人员,以单位或职务名义接受新闻单位采访的活动。
  第三条 接受新闻单位采访的准则是:坚持服从和服务于体育事业改革发展大局,按照谨慎稳妥的原则,建立和完善与媒体互动合作机制,尊重新闻规律,维护公众知情权,促进我市体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接待审核
  第四条 对新闻采访管理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对新闻单位的采访要求,统一由局办公室协调安排。
  第五条 新闻采访实行预约制,对未经预约直接或打电话要求采访的,被采访者应当将其介绍到局办公室履行预约程序。
  第六条 局办公室在接待新闻单位采访前应要求记者出示记者证、单位采访介绍信,并认真查验核对,对境外媒体还应要求其出示外宣办等相关管理部门的批文,否则依规定不予接待。同时要认真了解新闻单位采访的目的和内容,要求其提供书面采访提纲。一般不接受电话采访。
  第七条 局办公室要安排采访记者填写《采访登记表》,愿意遵守采访规定并签字认可后方可进行采访。局办公室根据采访内容在《采访登记表》的“处理意见”栏中填写拟办意见或转办意见,报局领导审批同意后,再安排采访事宜。
  第八条 对未经安排直接来人来电要求采访的,接访或接电人员应将其介绍到局办公室,履行采访接待程序,不得直接接受采访。除经局办公室安排的采访活动外,任何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不得以公职身份主动向新闻媒体发表意见或接受采访。

采访发布

  第九条 经审批同意后接受的新闻采访,由直属事业单位、处室准备采访提纲和材料,经局办公室初审,经分管领导审核后送主要领导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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