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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软科学研究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软科学研究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科〔2012〕214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软科学研究对政府管理决策的支持和影响,充分发挥软科学研究基地在软科学研究中的平台作用,推进研究基地的建设与规范化管理,特制定《上海市软科学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请遵照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软科学研究基地管理办法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一二年七月五日

  上海市软科学研究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设本市软科学研究平台,充分发挥软科学研究在决策支持方面的重要作用,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建设若干软科学研究基地(以下简称“研究基地”)。为加强研究基地的建设与规范化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研究基地是指具有较为丰富的软科学研究经验、拥有稳定且结构合理的人才队伍、在具体领域具有较强研究实力、能够高质量完成各类调研以及相关研究任务的软科学研究平台。

  第三条 研究基地建设以服务科技管理决策需求为主要宗旨,围绕本市科技、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和前瞻性问题,组织开展高水平软科学研究,努力完成各项软科学研究任务,落实基地建设相关规划。

  第四条 研究基地资质有效期为五年,重点围绕科技发展战略、科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软科学方法与应用等方向进行培育和建设,并根据全市科技、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和决策新需求适时调整培育重点。

  第五条 研究基地由市科委和基地依托单位共建。

  (1)市科委负责制定规章制度,组织研究基地的申报受理、审批、考核评估,指导研究基地建设。

  (2)研究基地依托单位负责组织研究基地申报,制定建设规划,对规划落实情况检查和监督,保障基地良好的科研环境和配套经费支持,推动研究成果的转化与应用。

  (3)研究基地负责人负责主持实施研究基地建设规划,对研究基地日常运作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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