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开展2012年航海日活动的通知
(沪交航函〔2012〕137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交通运输系统开展2012年航海日活动的通知”(交水发〔2012〕228号)的要求,为进一步提升市民的海洋意识、航海意识和海洋国土意识,普及海洋知识,促进和保障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定于2012年7月11日在本市港航系统开展2012年航海日相关活动,积极配合南京主会场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相关单位要深刻认识开展“航海日”活动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要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任务。
二、周密部署,务求实效。各港航企业要紧密围绕“航海日”主题,把活动与本单位的实际结合起来,开展富有航海文化内涵的航海日活动,积极创新活动的形式,丰富活动的内容,使活动更加贴近企业和企业员工的思想和工作实际,提高活动的吸引力和效果。
三、积极配合,开展活动。7月11日,本市各航运管理机构、航运企业要组织人员参加相应的活动。本市中国籍民用船舶、中国航运企业拥有或经营的非中国籍船舶于7月11日当天日出至日落挂满旗;除在限制鸣笛的特殊水域或在港作业的船舶外所有航行于辖区内的中国籍民用船舶、中国航运企业拥有或经营的非中国籍船舶于0900时起统一鸣笛1分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