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落实扶持政策。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落实各项扶持措施,努力为休闲农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发改部门要把休闲农业重点建设项目纳入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进行统筹安排。国土资源、林业部门支持利用荒山、荒坡进行休闲农业项目开发。对符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农村土地整治项目要求的,优先安排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予以支持;对休闲农业经营性建设用地在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提下,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优先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交通运输部门要将符合规划的通往休闲农业场所的道路建设纳入农村道路路网规划,并将通往市级以上休闲农业示范点的道路列入旅游公路建设范畴,城市公交服务网络逐步向其延伸。文化部门要加强历史文化、民俗文化的挖掘与保护。公安、工商、卫生等部门要会同农业部门大力整顿和规范休闲农业市场秩序,共同营造良好的市场氛围。休闲农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项目所得,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八十六条规定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休闲农业企业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一年。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配种和疾病防治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直接用于从事种植、养殖、饲养专业的土地,包括经营采摘、休闲农业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村居民居住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对经审批的休闲农业企业生产加工用地及生产生活等建筑,确实存在纳税困难的,其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按税收管理权限报批减免。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休闲农业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定额减免地方税收8000元。从事休闲农业企业,在新增岗位中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按实际招用人数3年内予以定额减免地方税收4800元。获得设区市及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休闲农业示范点,提供的住宿、餐饮、会务服务列入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务接待范围。
5、加强行业管理。制定和实施休闲农业行业标准,规范休闲农庄建设。加强行业管理与服务,增强休闲农业行业自律意识。适时成立休闲农业行业协会(分会),以承办行业管理相关事宜。加强休闲农业行业卫生安全管理,对自行引水的休闲农业企业,所在县级卫生防疫部门要定期对其饮用水进行强制性检测,未达标者勒令停业整顿。加强休闲农业行业消防安全管理,休闲农业企业建筑要遵守国家消防规范,按国家标准配置足够的消防设施、器材;具备足够的消防水源;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