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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开展2011年度拍卖企业监督核查工作的通知


  4、《拍卖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7、《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8、企业全部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9、3名拍卖行业从业人员专业证书复印件(超过3人的提供3人复印件即可);

  10、办公住所产权证明及租赁协议书复印件;

  11、省商务厅委托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

  (二)拍卖企业所设分公司应提交的材料

  1、《2011年度河北省拍卖企业所设分公司核查登记表》(附件二);

  2、拍卖企业所设分公司2011年度工作报告;

  3、《拍卖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企业全部拍卖师执业资格证复印件;

  6、登记在本分公司的2名拍卖行业从业人员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7、办公住所产权证明及租赁协议书复印件;

  8、省商务厅委托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

  上述核查材料的复印件,拍卖企业应加盖公章。

  四、核查时间

  2012年2月下旬-3月中旬。

  五、核查方法

  1、此次核查由设区市商务局与省商务厅委托的相关专业人员共同组织实施。

  2、拍卖企业进行自查,撰写年度工作报告,准备需提交的核查材料。6月30日后成立的拍卖企业不参加年度核查,只需填报《河北省拍卖企业年度核查登记表》(附件一)即可。

  3、省商务厅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拍卖企业进行审计,出具年度审计报告。由拍卖企业将核查材料(按提交材料顺序装订后)报各设区市商务局(分支机构材料报所在地设区市商务局)。

  4、各设区市商务局核实企业提交的核查材料复印件与原件,登陆“全国拍卖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和中国拍卖行业协会门户网站,审核企业年报、注册拍卖师等有关情况。核对无误后,在复印件上加盖核对章并签注核对人姓名。同时,在各拍卖企业及所设分公司年度核查登记表上,签署核查意见(应明确“核查合格”、“限期整改”和“撤销资格”三类意见之一,并简要说明理由),由主管局长签字并加盖公章后,连同企业年度核查材料一并交省商务厅委派的核查小组。对不报送材料的拍卖企业或分公司,视同不参加年度核查处理。3月15日前,各设区市商务局要将核查总体情况及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企业处理意见,以正式文件报省商务厅(商贸服务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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