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林权登记发证任务的通知
(榕政办〔2012〕1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林权证是林改惠民政策落实的根本保障,是权利人享有林地林木权益的法律凭证。依法向林权所有者或使用者核发林权证,是林改的基本要求,是加强林权管理的基础核心。根据《福建省林业厅关于下达林权登记发证任务的通知》(闽林登〔2012〕1号)的要求,结合我市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目标任务。各县(市)区要依据《
福建省林权登记条例》,加快林权登记发证,确保2012年底林地登记发证率不低于98%、林权证到户率不低于96%。
二、强化组织保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继续坚持“县(市)直接领导、乡镇组织实施、村组具体操作、部门搞好服务”的工作机制,认真制定工作方案,全面摸清确权发证情况,对照目标要求,将确权发证任务分解落实到乡镇、村,整合资金、技术和人员力量,有力、有序、有效地推进全市林权登记发证工作。
三、开展争议调处。各县(市)区要组织力量对本辖区林地权属争议情况进行排查摸底,切实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依法调处”原则和《
福建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有关规定,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创新工作方法,有针对性地调处一批历史遗留的权属纠纷林地,推动有争议的山林权属登记发证工作的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