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应急管理工作规范化建设全面提高应急能力的意见
(桂政办发〔2012〕6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为贯彻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以环境倒逼机制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攻坚战的决定》(桂发〔2012〕9号)精神,按照“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以建立健全我区突发事件处置和应急管理有效运行机制、体制为目标,切实加强我区应急管理规范化建设,全面提高应急能力,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规范应急管理领导体制
(一)统一领导体制。各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应急委)统一领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具体负责职责范围内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自治区应急委统一领导、协调全区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一岗双责”的原则,各级领导对所分管领域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处置工作负责,各级行政主要负责人和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应急管理和突发事件处置第一责任人,各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二)规范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办)是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的办事机构,同时负责本级人民政府应急委办公室日常工作,应设在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厅)内,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和服务监督职能。各市、县(市、区)要根据突发事件隐患情况和人口规模配足、配强应急办机构人员,自治区、设区市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主要责任单位根据需要设立应急办、配备专职人员,有关机构定级和人员编制配备问题按规定报批。各级应急办要规范内部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在协助领导应对处置突发事件中发挥参谋助手作用,在应急管理体系建设、教育培训中发挥组织推动作用。
二、进一步规范应急保障体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