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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创新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实施农村残障老年人康复工程。

  2012年至2015年,自治区将组织实施农村残障老年人康复工程,给城乡低保对象及居住在福利院、敬老院、五保村的五保老人等农村残障老年人的适配对象安装康复辅助器具4000例(每年1000例)。安装康复辅助器具每例需投入1万元,共投入4000万元(每年1000万元),由自治区财政统筹安排解决,自治区民政厅牵头负责组织实施。

  (四)建立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制度。

  “十二五”期间,自治区将制定出台广西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发放政策,为全区80周岁及以上高龄老人发放生活补贴,具体发放标准由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情况制定,经费由各市、县(市、区)自行解决。

  三、工作要求

  各级政府要统一思想认识,高度重视创新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把创新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抓好落实。要建立健全由政府领导牵头,民政、发展改革、老龄、财政、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残联等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要把创新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作为地方各级政府年度绩效考评内容,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督查,确保规划目标如期实现。要充分发挥政府在制度、规划、筹资、服务、监管等方面的职责,维护农村养老服务机构的公益性。要建立健全加快发展创新农村养老服务的各项政策措施和制度,不断改进管理,完善服务规范、建设标准、评价体系,逐步形成服务功能齐全、方式多样、内容丰富、队伍专业、制度规范、水平达标的可持续发展的农村基本养老服务体系。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打破行业界限,开放农村养老服务市场,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农村养老服务机构,鼓励城乡自治组织参与农村养老服务,逐步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发展模式、管理方式和运行机制。

  各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各项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担负起责任,认真抓好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资金的严格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资金安全。同时要做好调查研究,加强督促检查,总结经验,协调推进各项工作的深入开展,不断探索创新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新路子。各级编制、人社、财政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努力增强服务力量,根据服务对象的数量和需求,通过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等方式,配齐配强工作人员。同时,在工资待遇上,要保障工作人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为其办理相应的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对农村养老服务机构和工作人员保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建立动态保障机制。国土资源部门要落实发展农村养老服务的土地使用政策,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农村养老服务用地,以划拨的方式供地;统筹保障农村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各有关部门要有针对性地进一步研究制定土地政策、财政补助、社会保险等优惠扶持政策,贯彻落实好有关税费优惠政策,支持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医疗救助制度要对农村老人给予倾斜,帮助他们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对其大额医疗费用给予补助。自治区将对本工作方案的实施情况组织开展年度检查和评估,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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