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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加强住房用地供应管理的通知


  (六)严格土地出让的规划和建设条件。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市县规划主管部门,严格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将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住宅建筑套数、套型建筑面积等套型结构比例条件,作为土地出让的规划条件,列入出让合同。对于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要明确提出平均套型建筑面积的控制标准和相应的套型结构比例条件。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以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限价商品住房的控制性销售价位,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保障性住房的配建比例、配建套数、套型面积、设施条件和项目开竣工时间及建设周期等建设条件作为土地出让的依据,并纳入出让合同。由开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调整规划建设条件而不按期开工的,必须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按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工业用地改变用途进行商品房开发的,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重新出让。

  (七)切实落实公告审核和土地竞买人资格审查制度。

  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出让公告,市、县、开发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撤销公告,重新拟定出让方案。违反规定出让的,要立即责令终止出让行为,并依法追究责任。竞买人参加招拍挂出让土地时,除应要求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缴纳竞买(投标)保证金外,还应提交竞买(投标)保证金不属于银行贷款、股东借款、转贷和募集资金的承诺书及商业金融机构的资信证明。对存在伪造公文骗取用地和非法倒卖土地等犯罪行为;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因企业原因造成土地闲置一年以上的;开发建设企业违背出让合同约定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要禁止参加土地竞买活动并及时将违法违规违约企业的名单、问题和查处结果上报省厅并上传到中国土地市场网页。

  (八)严格划拨决定书和出让合同管理。

  各类住房建设项目应当在划拨决定书和出让合同中约定土地交付之日起一年内开工建设,自开工之日起三年内竣工。综合用地的,必须在合同中分别载明商业、住房等规划、建设及各相关条件。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将违反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出让合同约定的条件、规定和要求的违约责任及处罚条款,连同土地受让人对上述内容的承诺一并写入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出让合同,确保以保障性为重点的各类住房用地按照国家政策落实到位。

  四、进一步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清理查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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