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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加强住房用地供应管理的通知

  (三)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及时供应。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主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依据项目建设规划落实情况及时将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落实到地块,及时办理土地供应手续。对涉及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要提前做好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等前期工作。对已供应的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要督促建设单位抓紧做好开工前期工作,促其按期开工建设。省厅从今年6月起将对保障性安居工程供地实施情况按季度进行检查,及时解决影响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供应与管理方面出现的各种问题,对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落实不到位的,要予以通报批评。

  三、坚决落实房地产调控新规定,严格规范土地公开出让制度和操作程序

  (四)坚决落实房地产调控的新规定。

  各级国土资源局要坚持招标拍卖挂牌制度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原则,积极实行“限房价竞地价”、“商品住房用地中配建保障性安居住房”等多种招拍挂供地政策。严格执行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兴建住房的政策规定。距离城区较远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独立工矿企业,为解决内部员工住房困难,在符合城市规划前提下利用自有土地建设保障性住房的,应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报,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市、县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利用自有土地建设保障性住房的,其建设标准和供应对象等,必须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的规定,并纳入城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对符合国发[2007]24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企业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已纳入当地公共租赁住房规划、计划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对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用地,可以划拨方式供应。以出让方式供应土地建公租房的,应实行“定套型面积、竞租金标准、竞地价”的供地政策。严禁擅自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兴建公共租赁房。

  (五)规范编制拟供地块出让方案。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规划和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具备供地条件的地块,要按照国土资发〔2010〕151号文件要求通知规划、房地产主管部门按时提出规划和建设条件。土地出让必须以宗地为单位提供规划条件、建设条件和土地使用标准,严格执行商品住房用地单宗出让面积规定,不得将两宗以上地块捆绑出让,不得“毛地”出让,要严格限制供应低密度大户型住宅用地,禁止供应容积率指标小于1的住宅用地。拟出让地块要依法进行土地调查和确权登记,确保地类清楚、面积准确、权属合法,没有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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