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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加强住房用地供应管理的通知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加强住房用地供应管理的通知
(晋国土资发[2011]176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各开发区土地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增强土地政策参与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针对性、有效性,按照国土资源部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做好住房用地供应管理和供后监管工作,积极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可持续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房地产调控政策的重点任务和基本要求

  (一)2011年的重点任务和基本要求。

  全省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以供应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为重点,及时编制公布城市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并认真实施,确保省政府与各市政府签订的2011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落地。确保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和中小套型商品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总量的70%,确保城市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总量不低于前2年年均实际供应总量。要严防出现高价地,坚决杜绝土地出让中出现楼面地价超过同类地价历史最高价的情况。房价高的市、县要及时调整住房用地供应方向,增加公共租赁住房和中小套型限价商品住房供地,促进房价合理回归。加强住房建设用地全程监管,实时跟踪土地开发利用情况,加大清理查处违法违规违约行为力度,严厉打击囤地炒地,确保闲置土地及时依法依规处置到位,促进住房用地按期依规开发利用。

  二、强化住房用地的年度计划管理,确保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的供应

  (二)强化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年度计划管理。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划和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住房供地年度计划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年度计划,并根据年度计划实行宗地供应预安排,将确定的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年度建设任务落实到地块。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布供地计划、供地时序、宗地情况和供地条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正确引导市场预期。各地要根据住房建设计划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年度计划落实情况,及时合理调整供地计划。要在盘活利用存量土地的同时,对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和具备“净地”供应的储备土地以及新增建设用地,应优先确保以保障性住房用地的供应。未完成保障性住房供地计划的地方,不得向大户型高档住房建设供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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