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省级矿业权公开出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国土资发[2011]202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公开出让工作,根据《
山西省矿业权公开出让暂行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64号)、《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3]197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200号)规定,建立矿业权有计划公开出让制度,现就省级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矿业权公开出让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开出让计划的报送程序
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应根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矿产资源勘查专项规划、矿业权设置方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市场供需情况,按照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法定权限编制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计划。对新设立的由省级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矿业权年度公开出让计划一般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选择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矿产资源勘查专项规划、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市场供需情况的项目,组织编制本县(市、区)年度公开出让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市国土资源局。
(二)各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各县公开出让计划选择符合本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矿产资源勘查专项规划、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市场供需情况的项目,组织编制本市年度公开出让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省厅。
(三)省厅从上报的计划当中选择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矿产资源勘查专项规划、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市场供需情况的项目,经厅规划、地勘、储量、地质环境、矿产开发、执法监察等部门会签审查后,经厅专题会议研究确定本年度公开出让计划。
(四)各市国土资源局的公开出让计划在每年的3月1日、9月1日前上报省厅,原则上在每年的6月、12月组织公开出让。
二、公开出让计划的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