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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探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探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国土资发[2011]220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各有关地勘单位: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探矿权登记管理,维护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现就执行中的探矿权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探矿权保留应符合现行规程规范要求,大中型煤矿应达到勘探程度;非煤矿山、小型煤矿原则上应达到勘探程度;简单矿床应达到详查程度。探矿权在普查阶段不得进行保留。

  二、本《通知》下发前,煤炭探矿权在详查阶段已办理保留登记的;非煤探矿权在普查(详查)阶段已办理保留登记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高符合规范要求的地质勘查工作阶段,编制勘查实施方案并经专家评审后,可允许继续进行勘查工作,直至达到作为划定矿区范围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的勘查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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