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健全完善监测计量体系,增强水资源监控能力
13.建立健全水资源监测计量工作机制。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水资源监测计量体系建设,制定完善水量、水质监测计量管理办法,健全相关技术标准和规程。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取用水户实际取用水量的监控计量。各级水文水资源勘测机构负责地表水、地下水、区域外调入水开发利用量及水功能区水质的监测工作,监测数据作为确定区域年度用水控制指标和考核各级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重要依据。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建设完善水资源管理业务应用系统,提高水资源管理信息化水平,及时发布水资源公报等信息。
14.建设完善水资源监控站网设施。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快水资源监控站网建设,建设完善省、市、县三级互联互通的水资源监控管理信息平台,重点加强对行政区域边界河流湖泊断面、大中型水库、重要地下水水源地、地下水超采区、海水入侵区等监测站网建设,对重要断面的流量、水位和重点地区的地下水埋深变化等逐步实现实时自动监测。按照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和全省水资源管理系统建设的统一规划部署,加快重点取用水户国控、省控监测点建设,对重点取用水户逐步实行远程实时在线计量监控。
15.加强水功能区水质监测。加快省、市水环境监测中心实验室与巡测设备更新改造,采取巡测与驻测相结合的方式,加强重点水功能区、入河排污口、重要水源地水质监测。对城镇重要供水水源地水质状况逐步实现实时在线监测。逐步配备移动水质监测设施,提高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16.建立水资源管理责任考核制度。要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主要指标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县级以上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省政府组织对各设区市主要指标落实情况进行考核,省水利厅会同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政府相关领导干部和相关企业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具体考核办法由省水利厅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完善水资源管理协调合作机制,组建水资源管理议事协调机构,统筹协调解决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中的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环保等部门负责严把建设项目立项、环评审批关口,监察、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法制、物价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助做好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