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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关于成立北京市疼痛治疗等六个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的通知

  从申报截止日期开始,给予各申报单位2个月筹建整改期,2012年9月底前开始组织评估,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质控中心管理工作等其他事项,按《管理规定》执行。

  联系人:齐士明、陆 珊,
  电 话:83970633/0640。

  附件:1、北京市疼痛治疗质控中心要求
  2、北京市感染(传染)性疾病治疗质控中心要求
  3、北京市肿瘤治疗质控中心要求
  4、北京市康复医疗质控中心要求
  5、北京市儿科专业质控中心要求
  6、北京市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质控中心要求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附件1:
  北京市疼痛治疗质控中心要求

  一、三级甲等综合或专科医院,具备规定的诊疗科目。
  二、拟担任质控中心的主任,三级综合医院应为独立的疼痛科主任。专科医院应为开展疼痛治疗管理综合科室的主任。并具有麻醉科、骨科、神经内科、神经外科、风湿免疫科、肿瘤科或康复医学科等专业的主任医师资格,任职时间不少于5年。其专业水平和协调管理能力得到同行专业人员认可。
  三、用临床路径指导疼痛的诊疗活动,有病例讨论,并有记录。按照“常规、量化、全面、动态”评估原则开展有针对性的疼痛评估。有疼痛治疗的效果评价。
  四、有比较完善的疼痛治疗质量管理体系,有专门的疼痛治疗质控团队负责疼痛治疗的质控工作。有质控工作计划、制度和目标。质量与安全管理核心制度健全,对诊疗质量全程监控管理。
  五、有疼痛治疗常见并发症的预防规范与风险防范程序,有相关培训教育,有针对性的开展止痛知识宣传教育,有明确的疼痛治疗规范与流程,有完善的信息系统支持信息统计工作。
  六、有专门的疼痛治疗病房。病床不少于20张。
  七、近3年疼痛诊疗年均门诊量在5000人次以上,或出院500例以上,或每年完成C型臂或CT引导下疼痛介入手术500例以上。

  附件2:
  北京市感染(传染)性疾病治疗质控中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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