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2)2013年更换剩余的26辆已登记的非专用校车。

  2.财政补贴

  我市所有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凡购买国标专用校车,政府按所购车辆价格的20%给予一次性购车款补助,鼓励各校购买厦门金龙国标专用校车。

  3.奖励早换

  由于我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目前使用的校车车况差、安全隐患突出,同时,省里下达我市的校车更换指标多、任务重。为加快更换速度,确保任务完成,采取早更换国标校车给予一定奖励金的措施,鼓励学校尽早更换国标专用校车。

  具体办法:2012年内更换校车的学校,除给予一次性购车款补助外,还按一次性购车款补助费用的20%给予奖励。

  4.经费分担

  市属学校校车更新补助费用(包括奖励金)由市财政承担,区属学校(幼儿园)校车更新补助费用(包括奖励金)由区级财政承担,市级财政补助50%。对校车减免车辆检测费等费用。

  根据省、市有关要求,已购买厦门金龙国标专用校车的学校在购车后可向同级教育主管部门提出购车补助申请,提供新国标校车生产、销售许可和校车登记证明以及购车发票,教育主管部门汇总审核后送财政部门审核拨付。市对区补助资金由各区教育、财政部门汇总购车补助申请后报市教育、财政部门审核拨付。

  5.统一管理

  (1)统一审核。所有校车必须登记备案,由教育部门负责审核学校资质、需求情况;交通部门负责审核校车所有人的营运资质和驾驶员的从业资质;公安部门负责审核校车运行的安全技术条件,核定载客人数。

  (2)统一外观标识。校车标识和校车停靠标识按照国家标准设置,驾驶员标识和随车教师标识按照统一标准配置。

  (3)统一检验管理。校车应按一校一档、一车一档建立规范的校车档案,每年除正常定期检验外,每学期开学前要对接送中小学生上下学车辆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严防带病上路。发车前,校车安全管理员和驾驶员也要对校车进行日常的安全检查。

  (4)统一校车停放点的规划。为了保障校车通行和停靠安全,公安机关应当会同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根据学校需求审核确定校车停靠点,按照国家标准设置警告标志和安全保护设置。

  (5)统一驾驶员准入条件。校车驾驶员必须是具备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未发生过致人死亡且负有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最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内没有累计记满12分的记录,驾驶证依法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验合格,年龄在25-60周岁以内,身心健康的本市居民,且已通过校车从业资格考试。学校须将聘用的校车驾驶员报交通、公安、教育等部门备案。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