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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厦府办〔2012〕17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教育局制定的《关于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工程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二年六月九日

关于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工程的实施意见
(市教育局)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福建省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工程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2〕14号)、《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下达中小学幼儿园校车更换计划的通知》(闽教安〔2012〕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省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闽政办〔2012〕23号),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厦门市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工程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一)2012年起,全市所有农村寄宿制学校在道路符合安全通行客车的条件下,全面开通农村学生上下学周末接送班车,周末学生班车要延伸到所有通客车的行政村。

  (二)2012年起,用三年时间,对现有全市中小学、幼儿园购置的未达国标校车更换为国标专用校车。未办理校车登记备案手续的校车2012年12月31日后不得用于接送学生上下学。

  (三)到2012年底,所有学校校车和校车服务提供单位的车辆都要安装使用带有卫星定位和视频监控功能的行驶记录仪,并接入公安、交通部门监控平台,加强监管。

  二、具体任务

  (一)实施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校车更换计划

  根据全市校车安全工程工作会议精神,我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非专用校车更换为国标专用校车的总体原则是:学校自购,政府补贴,奖励早换,经费分担,统一管理。

  截止2012年3月12日,我市在教育部门备案的校车有290辆(自购163辆,租赁127辆),分属135所民办中小学、幼儿园,运送10609名学生。其中在交警部门审核登记的有65辆(专用校车7辆,非专用校车58辆),其余的均未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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