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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基层医疗机构管理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
  北京市卫生局成立基层医疗机构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主管局长任组长,成员包括医政处、法制监督处、基层卫生处、市卫生监督所等。负责对加强基层医疗机构监管工作及本次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领导、布置及抽查。
  各区县卫生局成立基层医疗机构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主管局长任组长,成员包括医政科、法制监督科、社区卫生工作主管科室、区卫生监督所等。对本辖区基层医疗机构监督检查工作进行部署及全面检查。
  各基层医疗机构成立自查工作领导小组,院长任组长,各相关科室为组成单位。按照《通知》要求严格对本医疗机构进行自查。
  三、监督检查工作方式
  采用医疗机构全面自查为主,区县卫生局监督检查及市卫生局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四、监督检查工作内容
  (一)执业许可
  各区县卫生局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卫生部相关规定做好基层医疗机构的准入及校验工作。
  (二)对口帮扶
  各区县卫生局应完善对基层医疗机构对口帮扶机制,严格落实《关于开展对口支援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意见》(京卫医字〔2006〕172号),加大上级医疗机构对基层医疗机构的帮扶力度,努力为城乡居民提供安全、有效的基本医疗服务。
  (三)依法执业
  各基层医疗机构应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确保在有效期内开展工作;在基层医疗机构执业的卫生技术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严禁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基层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开展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的诊疗活动,严禁超范围执业。
  (四)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依据《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服务管理规范》,建立健全并落实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按照全市有关要求和技术规范,加强医疗质量管理,规范医疗文书的书写和保管,合理使用药品和医疗器械,进一步做好传染病防治、消毒隔离、医疗垃圾处理、档案管理等工作,预防服务差错和事故,确保服务安全。
  (五)医院感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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