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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基层医疗机构管理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四、加大对基层医务人员的培训力度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积极开展医疗质量和安全、医德医风的教育,组织法律法规、合理用药、医院感染、诊疗技能和医患沟通等方面的相关培训,提高基层医务人员医疗风险防范和安全责任意识,提升医疗服务水平。同时,应组织开展公众就医知识的宣传教育,引导群众正确认识医疗风险,提高群众自我保护意识和甄别假医、假药和虚假宣传的能力。
  五、提高依法监管能力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基层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依法执业的监管。对存在违法行为的机构和人员应依法严肃查处,维护基层医疗服务秩序。应加强医疗服务监管队伍建设,配齐相关执法和技术人员,提高依法监管能力。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通过此次一个月的检查,在摸清、排查和梳理基本情况的前提下,建立对基层医疗机构日常监督检查机制,原则上今后每年至少进行2次以上的现场监督检查,具体工作可由同级卫生监督机构承担。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到2012年7月1日,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组织开展一次针对基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人员资质、规章制度落实、医疗行为等的全面检查。重点是执业行为和医疗安全。通过自查、互查和抽查等方式,查找薄弱环节,及时发现问题,限期整改,确保人民群众医疗安全。
  请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于2012年7月10日前将检查工作总结报我局。我局及卫生部将对各区县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和通报。
  联 系 人:刘  艳   朱文伟
  联系电话:83970637  83970630
  传  真:83560322  83970630
  电子邮箱:yzcpub@163.com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加强基层医疗机构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基层医疗机构监管,规范医疗行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依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医疗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发〔2012〕56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依据
  基层医疗机构及各区县卫生局依据《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护士条例》、《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规范要求,开展自查及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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