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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2012年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北京卫生法学会负责根据医师应掌握的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编制学习资料,并提供试题供业务水平测评使用。
  (三)根据我市专科医师发展情况,本年度在部分临床专科试行开展按专科进行业务水平测试的考核方式,具体安排如下:
  1.专科范围
  (1)18个普通专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眼科、耳鼻咽喉科、急诊医学、精神科、皮肤病与性病、口腔科、康复医学、神经内科、放射科、放射治疗科、超声科、麻醉科、病理检验专业、全科医学。
  (2)16个亚专科:呼吸内科、心血管内科、消化内科、肾脏内科、感染科、风湿免疫科、血液科、内分泌科、普通外科、骨科、心血管外科、胸外科、泌尿外科、神经外科、整形外科、烧伤外科。
  2.测评内容
  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范围内,又相对固定在该专科执业的医师,其业务水平主要测试应用本专科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按专科进行业务水平测试的的内容和范围参照北京市各专科《临床医疗护理常规》。
  (四)各区县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负责将不符合考核机构标准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内,从事体检、整形美容、口腔科工作的医师分别指派到北京健康管理协会、北京医疗整形美容业协会和北京口腔工作者协会进行业务水平测试,并参加测试前培训。根据工作需要,北京健康管理协会负责中直机关管理局所属中直机关医师的培训和业务水平测试。
  北京医师协会全科医师分会负责全市全科医师业务水平测试的指导和培训。
  (五)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住院医师/专科医师培训考试考核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考核时仅考核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
  (六)对于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医师,在本年度可以采用同行评议的方式进行业务水平测评:
  1. 院士及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医师;
  2. 2011年12月31日满70岁的仍从事临床工作的医师。
  3. 2011-2012年度内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的医师;
  4. 具有正高级专业任职资格的医师。
  六、做好考核结果处理工作
  (一)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职业道德、工作成绩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考核机构要将医师考核结果报委托其考核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同时通知被考核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机构要将考核的结果录入“医师定期考核管理系统”,对于考核合格的,在《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记录”栏加盖“2012医师定期考核合格”章。(12月31日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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