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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教委关于印发《北京市托幼机构和中小学校预防接种证查验及疫苗补种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教委关于印发《北京市托幼机构和中小学校预防接种证查验及疫苗补种工作方案》的通知
(京卫疾控字〔2012〕32号)


各区县卫生局、教委,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
  为确保我市各免疫规划疫苗高水平的接种率,降低幼儿园/学校内免疫预防相关传染病发病水平,根据国务院发布实施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中对儿童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的相关要求,市卫生局、市教委组织制定了《北京市托幼机构和中小学校预防接种证查验及疫苗补种工作方案》。现将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北京市托幼机构和中小学校预防接种证查验及疫苗补种工作方案

  一、工作要求
  (一)预防接种证查验对象
  各类托幼园所、中小学校本学年:
  1.新入托儿童;
  2.小学一年级入学新生;
  3.初中一年级入学新生;
  4.新转入儿童。
  (二)疫苗补种对象
  查验中发现未按最新的《北京市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附件1)完成疫苗接种的入托、入学及转入儿童。
  (三)查验及补种时间
  1.入托、入学儿童:9月30日前完成查验,10月31日前至少完成漏种疫苗的首次补种、漏种儿童复验。
  2.转入儿童:转入后一个月内完成查验和补种。
  (四)查验内容
  卡介苗、脊灰、百白破、白破、麻疹/麻风、麻风腮、乙脑、A群流脑、A+C群流脑、乙肝疫苗、2002年1月1日后出生儿童的甲肝等11种疫苗的接种情况。
  (五)疫苗漏种判断标准
  接种记录以预防接种证为准,无接种证以电子/纸质接种卡为准,无卡无证视为未种。漏种的判定参考《入托入学或转入儿童接种证查验参考用表》(附件2)。
  (六) 疫苗补种要求
  1.补种原则
  (1)疫苗补种全部免费。
  (2)未完成《北京市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规定剂次的儿童,只需按《北京市免疫规划疫苗补种标准》(附件3)补种未完成的剂次。
  (3)对于无卡且无证的初一入学新生,须在10月31日前至少完成麻风腮疫苗和A+ C流脑疫苗的补种。
  2.初一及以上年级学生的A+C疫苗补种标准
  (1)A+C群流脑多糖疫苗零剂次者,补种1剂;
  (2)已完成免疫程序规定的3岁A+C群流脑多糖疫苗接种、但未完成小学四年级该疫苗接种者,补种1剂;
  (3)已完成免疫程序规定的小学四年级A+C群流脑多糖疫苗接种者,无论是否已完成3岁该疫苗接种,均不需再补种。
  3.补种疫苗优先顺序
  入托(转入)儿童:脊灰疫苗、麻风腮疫苗、A群流脑疫苗(或A+C群流脑疫苗)、百白破疫苗、乙肝疫苗、乙脑疫苗、甲肝疫苗。
  入学(转学)儿童:麻风腮疫苗、A+C群流脑疫苗、白破疫苗、脊灰疫苗、乙肝疫苗、乙脑疫苗。
  4.补种方式
  托幼园所或学校所在地的预防接种单位负责为漏种儿童进行补种,也可在托幼园所、学校中符合要求的临时接种场所(附件4)进行。
  二、工作流程
  (一)区县教委将本辖区所属《托幼园所和中小学校名单(教委用)》(附件5)提供给区县卫生局。各区县疾控中心或接种单位组织开展托幼园所和中小学校查验人员的培训。
  (二)托幼园所、中小学校在儿童入托入学报名或转入儿童转入时,必须收取其预防接种证,查验接种情况并将疫苗接种记录填写在《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情况登记表》(附件6)上。
  (三)在查验中发现漏种儿童,将《儿童疫苗补种通知单》(附件7)交予儿童监护人,督促监护人带儿童到预防接种单位补种疫苗,无接种证者需补证。
  (四)托幼园所、学校查验人员应在查验后1个月内复验漏种儿童预防接种证,并将补种情况如实补充填写在《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情况登记表》(附件6)。
  (五)托幼园所、学校在补种、复验结束后,填写 《儿童免疫规划疫苗补种情况汇总表(托幼园所、学校用)》(附件8))并报至辖区预防接种单位。接种单位根据附件8汇总《儿童免疫规划疫苗补种情况汇总表(接种单位和区县通用)》(附件9)并上报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六)市卫生局和市教委查验接种证与补种工作评估结束后,可将预防接种证交还给儿童监护人或由托幼园所、学校保存。儿童离开时,应将预防接种证交还给儿童监护人。预防接种卡由托幼园所、学校所在地预防接种单位保管,保管期限应到儿童满22周岁为止。
  三、工作指标
  (一)区县卫生局和教委指标:以区县为单位,各级各类托幼园所和学校接种证查验覆盖率100%;以托幼园所或学校为单位,入学儿童查验率100%;托幼园所、学校培训率100%。
  (二)区县疾控中心指标:接种单位培训率100%。
  (三)学校和接种单位指标:以托幼园所或学校为单位,补证率100%;各疫苗补种率≥95%。
  四、各部门职责
  (一)区县卫生局
  负责会同教委制定适合本区县实施计划,落实预防接种证查验培训、疫苗补种工作和人员经费,密切配合教委做好学校传染病的危害、预防和控制的宣传,组织开展辖区各级各类托幼园所和学校预防接种证查验的培训、督导工作。
  (二)区县教委
  负责会同卫生局制定实施计划,及时向卫生部门提供本辖区托幼园所和中小学校名单,开展有关组织、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定期组织检查,确保该项工作有序进行。
  (三)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负责辖区托幼园所、学校及预防接种单位接种证查验与疫苗补种的技术指导、培训和督导。组织接种人员业务培训,做好疫苗供应、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以及接种数据的收集、汇总、统计和上报。
  (四)卫生监督所
  负责对本辖区托幼园所、学校的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情况的督导检查,并向卫生行政部门反馈检查结果。
  (五)托幼园所、学校
  要指定专人负责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并将该项工作纳入儿童入托、入学(转学)报名程序,记录查验结果,督促漏种儿童补种、复验和登记补种情况,做好数据的统计、汇总和上报。充分利用多种形式向学生及家长宣传预防接种意义和有关知识。
  (六)托幼园所、学校所在地预防接种单位
  为托幼园所和学校开展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做好托幼园所、学校查验人员的培训。在托幼园所、学校配合下,及时开展疫苗补种、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报告与调查处理,记录儿童接种信息,按时上报补种数据。
  五、数据报告
  每年7月31日前,区县教委向区县卫生局提供辖区所属《托幼园所和中小学校名单》。
  11月10日前,各托幼园所、学校将《儿童免疫规划疫苗补种情况汇总表(托幼园所、学校用)》(附件8)报所在地预防接种单位;中小学校还应将上表报本区县中小学保健所。
  11月20日前,各接种单位将《儿童免疫规划疫苗补种情况汇总表(接种单位和区县通用)》(附件9)上报区县疾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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