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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开展2012年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的通知


  附件2:
  北京市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工作实施方案(2012-2013年)

  根据《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总体方案(2007-2015年)》(卫办疾控发〔2007〕189号)和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全国爱卫办)《关于进一步做好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的通知》(卫疾控慢病便函〔2011〕63号),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工作的深入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
  (一)总目标
  进一步扩大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活动内容及覆盖范围,以“和谐我生活,健康中国人”为主题,培养健康的生活方式,创造可持续的支持性环境,提高全民的健康水平,促进人与社会和谐发展。
  (二)分解目标
  1.各区县的行动负责人(或技术骨干)接受培训的比例达100%;
  2.各区县组织推广至少1种成熟的技术指导方案(减盐、示范食堂、快乐10分钟、无烟环境创建等);
  3.各区县组织推广至少1种成熟的技术指南(中国居民膳食指南、成人超重肥胖指南、成人身体活动指南、中国居民口腔健康指南等);
  4.各区县开展至少8次健康主题宣传活动,每次活动直接参与人数至少100人;
  5.已经开展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的区县开展示范单位、示范社区和示范食堂(餐厅)创建各2个,新启动的区县(石景山、门头沟、昌平、通州、延庆、密云、平谷)开展上述各类创建各1个;
  6.各区县培训80名健康生活方式指导员;
  7.各区县对辖区内开展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进行效果评价。
  二、实施时间
  2012年7月-2013年12月。
  三、项目任务
  (一)开展专业人员的技术培训
  各区县在接受技术培训后,对辖区内相关人员开展培训,培训内容有:
  1.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核心信息;
  2.中国居民膳食指南、成人身体活动指南和成人超重肥胖指南、中国居民口腔健康指南等技术指南;
  3.减盐、示范食堂、快乐10分钟、无烟环境创建等技术指导方案;
  4.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评估实施方案。
  (二)加大宣传,营造氛围,提高全民健康生活方式意识
  1.各区县在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日(9月1日)开展主题宣传活动。
  2.各区县围绕减盐、示范食堂、身体活动干预、控烟等主题,开展健康促进活动。
  3.各区县应在世界无烟日(5月31日)、全民健身日(8月8日)、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日(9月1日)、全国爱牙日(9月20日)、全国高血压日(10月8日)、联合国糖尿病日(11月14日)等选择活动主题,开展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宣传活动,积极宣传健康生活方式及行动核心信息。
  4.各区县利用市行动办制作的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展板模板和“合理膳食”和“适量运动”主题FLASH,向居民开展健康教育;结合医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实施,向社区居民宣传健康生活方式及行动核心信息。
  5.在开展活动的过程中,各区县应积极联系当地主流媒体(如电视、广播、报纸等)报道活动,扩大活动效应,并通过网络、手机、微博等手段扩大活动宣传覆盖面。
  (三)开展示范创建和支持性环境建设
  1.各区县积极开展示范社区、示范单位、示范食堂、示范餐厅等创建工作,按照示范创建的各类标准进行创建和申报。同时,积极尝试示范超市、口腔健康示范社区等各类示范的创建。
  2.各区县继续推进支持性环境建设工作,创建“健康宣传栏”、“健康步道”、“健康主题公园”、“健康知识一条街”等形式的支持性环境2-3个。
  (四)开展健康生活方式指导员培训
  各区县培训至少80名健康生活方式指导员,提供指导工具,在功能单位和生活社区人群中开展同伴教育,广泛传播知识、技能和适用工具,提高居民健康行为能力。各区县创建的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示范单位和示范社区中,应具有一定数量的健康生活方式指导员。
  (五)进行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过程与效果评价
  各区县在市级行动办的指导下,根据本辖区行动实施方案,制定评估方案,开展效果评估。评价指标至少应包含行动前后的健康生活方式的知晓率、吸烟率、盐的摄入及身体活动水平等变化情况。市行动办将结合国家要求,适时开展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的效果评估工作。
  四、组织实施
  (一)职责分工
  市卫生局负责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各项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制定市级实施方案,组织考核与评估。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级行动办公室)负责开展技术培训、制定考核办法、各项工作标准和评估方案。
  各区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本区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各项工作;区县疾控中心(区级行动办公室)负责制订具体工作方案和评估方案,落实技术培训、行动启动、示范创建和各项健康教育和促进活动,开展区县工作的质量控制和效果评价,逐级报送有关材料。
  (二)技术保障
  市级和各区县疾控中心作为技术支持单位负责对各参加项目工作的单位进行技术指导、督导、检查、考核和评估。
  (三)资金使用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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